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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凌XX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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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凤翔县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址XXX镇XX村村委会。电话:

负责人:石XX。

被告:杨凌XX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陕西杨凌示范区渭惠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XX,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凌XX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址陕西杨凌示范区渭惠路3号。

负责人:黄XX,任分公司经理。

被告:曹XX,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农民,住址凤翔县XXX镇新庄村二组。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责令被告恢复承包土地原状;

2、判令被告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承包费2572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被告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种子分公司、曹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5年7月22日,原凤翔县XX乡XX村村委会(甲方)与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XX产业处(乙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由乙方承包甲方辖区第四组土地1104亩耕地按1000亩计;二、承包期30年,合同期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三、年承包费2.40万元,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四、承包地内(含四荒地内)的核桃树林权仍属甲方,管理、经营权归属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经原凤翔县XX乡人民政府和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监证,并经凤翔县公证处公证,于1995年7月22日起生效。1996年11月22日,甲乙双方还签订了该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1999年1月15日,陕西省农业科学院XX科技公司与被告曹XX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将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产业处与原XX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转包给原凤翔县XX乡新庄二组的曹XX经营,该合同经过原XX村同意,并由原XX村村委会盖章担保。该合同约定:一、承包时间从1999年1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共十年;二、由被告曹XX将该合同承包费中的26800元直接付给原XX村。该合同签订后,起初几年被告曹XX还能按时支付承包费,自2005年开始,被告曹XX未向原XX村交纳土地承包费,村上派人代表村委会多次索要,其至今未付。

2009年1月15日,该转包合同到期后,被告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凤翔县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土地非法转包给张XX经营。

另:2005年,原凤翔县XX乡XX村被撤销,并入原告凤翔县XXX镇XX村。1999年,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与原西北农业大学等数家单位合并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0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组建被告杨凌农业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产业处和原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金种子科技公司该合同乙方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非法转包承包地,并在基本农田构筑建筑物,改变土地用途;第二、自2005年起,连续10年未支付土地承包费,经数十次催缴,仍未缴纳,被告已构成根本约定;第三、合同签订后,国家土地政策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若继续履行,将严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诚信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结果:一审宣判解除双方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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